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大中专院校就业创业研究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313号)(见附件8)的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开展就业创业研究工作,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内涵建设,省教育厅决定开展2014年全省大中专院校就业创业研究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4年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课题申报工作
(一)选题范围和课题类别
2014年度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课题指南(见附件1,以下简称《课题指南》),列出了5项重点课题,10项一般课题选题领域和范围,申报者可根据《课题指南》和工作实际,自行设计2014年申报课题。
(二)2014年课题申报要求
课题申报者根据年度《课题指南》所列的研究领域进行选题论证,自行确定研究题目,填写《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课题申报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每项课题需报送《申报表》及《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课题论证活页》(见附件3,以下简称《论证活页》)各一式3份。
(三)报送要求
各单位集中本部门申报材料,用EXCEL表格汇总并加盖部门公章上报。
2014年度立项课题《申报表》、《论证活页》、《汇总表》等相关材料(同时提供材料电子版)统一报送招生就业处(学校教学实验综合楼BS812),受理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2013年立项课题结项工作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研究立项课题通知》(教学〔2013〕460号)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督促2013年已立项课题按时结项。
(一)提交材料要求
申请结项者需认真填报《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课题结项审批书》(见附件5,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一式3份,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送招生就业处。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结项形式为论文的课题,需提交论文发表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并提交论文相似性检测报告,相似性超过20%将不予结项。
2.结项形式为著作的课题,需提交著作原件和封面、版权页、目录、后记复印件各1份。
3.结项形式为研究报告的课题,需提交研究报告打印件、专家鉴定意见原件或采用部门证明原件1份,并提交相似性检测报告,相似性超过20%将不予结项。
4.除著作、论文原件外,其它复印件、专家鉴定原件、采用部门证明原件要连同《结项审批书》一起装订成册。
5.课题申报时的《申报表》复印件1份。
(二)材料报送时间
受理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日。各部门用EXCEL表格汇总后加盖公章(同时提供材料电子版)统一报送招生就业处。
三、第七届全省大中专院校就业创业教育优秀论文评选工作
(一)参评对象
正在从事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含教育行政、教育教学、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二)评选内容
1.论文评选以大学生就业创业教育为主题。内容要围绕新形势下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最新理论、最新实践及亟需解决的问题展开,具有思想性、教育性、实用性、创新性和借鉴推广价值,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具有时代感。已经发表的论文也可以推荐,但须是2013年以后发表的文章(注明发表的刊物期次及时间),每人限报一篇论文,每篇文章作者不超过三人。
2.参评论文须经过论文相似性检测工具检测,相似性不超过20%,并附检测结果及部门公章,严禁报送抄袭论文。
(三)报送要求
1.申报者须按要求填写《河南省大中专院校就业创业教育优秀论文申报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详见附件6)。申报者可从“河南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下载评审表电子文本,进行填写、打印、装订,文件格式不得改变,纸张一律用A4纸,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接收。
2.申报材料由各部门集体报送,将申报材料分类填报论文推荐清单(详见附件7)并加盖公章。已发表的论文需提供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3.所有相关申报材料请于2014年6月20日前统一报送招生就业处,上报材料时一并提交电子版。
四、相关事宜及要求
1.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全面动员,积极组织,切实采取鼓励和支持措施,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2. 河南省教育厅将抽调相关专家负责课题结项、课题申报、论文评选工作,对2014年申报成功的重点课题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学校对重点课题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支持,对符合条件允许结项的课题颁发结项证书,对参评的论文设一、二、三等奖并颁发获奖证书。
3.未尽事宜,请参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大中专院校就业创业研究工作的通知》或登录网站http://www.haedu.gov.cn/2014/04/25/1398414728369.html进行查询。
4.有关课题结项、课题申报、论文评选等相关材料由各部门汇总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在规定时间统一报送招生就业处职业发展教育学科(教学实验综合楼BS812)。
联系人:周春蕾
联系电话:0371—65962633
邮箱:zsjyc818@163.com
招生就业处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