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医学院文件
校政字〔2016〕27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技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中国)科技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暂行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中国)科技公司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量化指标计分办法
2.(中国)科技公司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量化指标计分办法
(中国)科技公司
2016年4月27日
(中国)科技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推荐工作,实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推荐,以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全面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为中心,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推荐,坚持向教学、科研、医疗一线倾斜;坚持向重点学科倾斜;坚持向高层次人才倾斜。
第四条 鼓励广大教师参加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其相关业绩均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评审推荐原则。
第六条 坚持空岗优先的原则。依据岗位设置情况,结合学校发展的需要,按照岗位性质,分系列、专业择优推荐。
第七条 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对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可以优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八条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师德师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职业道德失范。
第九条 近五年工作中发生学术、职业道德失范,造成不良影响者,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评审推荐组织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推荐工作实行学校、基层单位两级推荐制度。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单位党政领导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不少于7人),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推荐工作。其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学校的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上级的规定组建和运行。
第三章 评审推荐程序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推荐分为个人申报、基层单位考核推荐、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和学校评审推荐四个环节。
第十五条 个人申报
(一)申报人员按照上级职称文件要求和学校评审推荐工作部署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二)申报人员按照本人学科(专业)归属将申报材料报学科(专业)所在的基层单位(部门)。
第十六条 基层单位考核推荐
(一)基层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公开展示。
(二)基层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上级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任期考核、民主评议、综合推荐,推荐结果在本单位公示。
(三)按照学校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指标等额上报学校人事处(基层单位推荐人员不合格时,不得递补推荐)。
(四)基层单位就申报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业务知识能力和工作业绩水平等写出考核鉴定意见和推荐工作报告,并与本单位评审推荐排序一起报送学校人事处。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审核
(一)学校人事处、教务处、教评中心、科技处和学工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工作业绩进行审核。
(二)按照《(中国)科技公司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量化指标计分办法》、《(中国)科技公司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量化指标计分办法》对符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人员进行量化计分并公示。
(三)汇总整理相关材料,提交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委员会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校评审推荐
(一)学科组评议。根据申报人员情况,组建学科组,负责对职能部门的量化计分进行复核和申报人员工作业绩与学术水平进行评议。
(二)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委员会根据申报人员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评分。
(三)根据量化评审推荐总积分结果,择优推荐上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推荐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评审推荐委员会中的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合议组,研究提出解决意见。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由评审推荐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大家意见做出决定。
(五)评审推荐工作结束后,原则上不再召开评审推荐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是否召开评审推荐会。
第四章 优先推荐
第十九条 在上级审批的指标范围内,学校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优先推荐。
第二十条 优先推荐不进行量化计分,由申报人提出申请,单位、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委员会审议推荐。若推荐未获通过,当年不得重新参加量化计分推荐。
第二十一条 符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任现专业技术职务近五年内对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者(教学、科研业绩须各符合至少一条)可以优先推荐:
(一)教学业绩
1.主持的教学研究项目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及以上奖励者(限教育行政部门颁发);
2.获得国家级教学大奖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省部级教学大奖赛最高等级奖励者。
(二)科研业绩
1.主持的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发展研究奖)者;
2.主持申报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限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限重点项目)等国家级项目者。
3.论文(署名(中国)科技公司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第一作者或独著)被SCI收录且影响因子大于7者。
第二十二条 符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任现专业技术职务近五年内对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者(教学、科研业绩须各符合至少一条)可以优先推荐:
(一)教学业绩
1.主持的教学研究项目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者(限教育行政部门颁发);
2.获得省部级教学大奖赛最高奖及以上奖励者。
(二)科研业绩
1.主持的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发展研究奖)者;
2.主持申报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限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面上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者。
3.论文(署名(中国)科技公司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第一作者或独著)被SCI收录且影响因子大于5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申报高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为本科生系统讲授一门及以上课程。
第二十四条 符合我省职称评价绿色通道申报政策的人员,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并提交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从校外引进人员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需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其资格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确认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人员”是指行政级别为副处级(含)以上人员;学校机关工作人员;学科(专业)归属非本人所在单位(部门)的人员;申报非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专职辅导员。
第二十八条 教学单位中层管理岗位人员,可以选择作为一线教师或兼职人员申报。
第二十九条 任职期间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截至申报当年9月30日,转岗1年(含)以上者以现工作岗位申报,转岗不足1年者以转岗前工作岗位申报。
第三十条 关于教学成果奖的级别:国家级是指教育部组织评选的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省级是指教育厅依照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组织评选的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省教育厅组织表彰的其他奖项(加盖有教育厅公章)均为厅局级。
第三十一条 关于教学大奖赛的级别:国家级是指教育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省部级是指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教学大奖赛等;厅局级是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厅联合河南省教育工会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联合河南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教学大奖赛等。
第三十二条 实行回避制,凡涉及本人及亲属参加评审推荐时,当事人不得参与评审推荐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中国)科技公司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量化
指标计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工作业绩,使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高级职称推荐坚持向教学、科研、医疗一线倾斜,坚持“重业绩、重能力、重水平”的原则,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三条 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同,分为教师系列量化计分办法、科学研究系列量化计分办法和其他系列量化计分办法。
第二章 量化计分内容
第四条 在符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前提下,对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教学(业务)工作、科学研究、基本情况等进行量化计分。
第五条 量化计分内容包括教学(业务)工作、科学研究、基本情况(人事计分)、专家推荐四部分,满分100分,总分不得突破。
第六条 申报人在教学(业务)工作和科学研究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业绩,可按照奖励计分标准计入附加分,附加分上不封顶。
第三章 教师系列量化计分办法
第七条 分值分配。根据申报类型和级别的不同,确定教学、科研和基本情况(人事计分)的分值分配。
(一)申报教学为主型教授:教学工作计55分〔教学工作量25分、教学效果10分、教学活动20分(教学研究论文最多计5分,教学研究成果鉴定最多计10分)〕;科学研究计40分〔著作论文20分(著作最多计6分),科研立项、鉴定、成果获奖、专利20分(科研鉴定最多计6分,专利最多计6分)〕;基本情况(人事计分)计5分。
(二)申报科研为主型教授:教学工作计35分(教学工作量15分、教学效果10分、教学活动10分);科学研究计60分〔著作论文25分(著作最多计6分),科研立项、鉴定、成果获奖、专利35分(科研鉴定最多计6分,专利最多计6分)〕;基本情况(人事计分)计5分。
(三)申报副教授:教学工作计55分〔教学工作量25分、教学效果10分、教学活动20分(教学研究论文最多计5分,教学研究成果鉴定最多计10分)〕;科学研究计40分〔著作论文20分(著作最多计6分),科研立项、鉴定、成果获奖、专利20分(科研鉴定最多计6分,专利最多计6分)〕;基本情况(人事计分)计5分。
(四)兼职人员申报教授、副教授:根据申报类型的不同,教学工作执行相应的分值标准。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只计基础分(教学为主型教授、副教授15分,科研为主型教授10分),教学效果10分,教学活动计分按照教学为主型教授、副教授30分(教学研究论文最多计5分,教学研究成果鉴定最多计10分)、科研为主型教授15分(教学研究论文最多计5分);科学研究和基本情况(人事计分)参照相应计分标准。
(五)学生辅导员申报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教授、副教授:教学工作25分(教学工作量15分、教学活动10分);科学研究计30分(著作最多计6分,科研鉴定最多计6分,专利最多计6分);学生管理40分;基本情况(人事计分)计5分。
第八条 教学工作计分。计分内容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活动等方面。
(一)教学工作量计分。教学工作量以学时为单位,以教务处教学工作量数据库为计分依据,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计基础分,超出规定教学工作量的部分按照加分标准分别计算(见下表),达不到规定教学工作量者,不得准入。
类 别
| 基础分
| 加分标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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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人员
| 教授
| 教学为主型
| 15
| 每超15学时加1分
| 医教结合教师每年补助75学时,即年均规定教学工作量为105学时。
|
科研为主型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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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
| 15
|
兼职人员
| 教授
| 教学为主型
| 15
| 兼职人员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按照申报类型计基础分,超出教学工作量不计分。
|
科研为主型
| 10
|
副教授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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